本报讯 记者赵书勇报道 10月13日,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探店’类短视频广告等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提示”,这也是昆明市首个明确对“探店”短视频广告营销作出合规提示的官方劝导。
提示明确,网络达人、探店博主等商业活动主体与MCN(多频道网络)机构等,通过商业合作、程序化广告商业模式或商业分成等方式发布商业营销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即构成商业广告活动。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确保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确保广告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
短视频广告中的网络达人、短视频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涉及庸俗、低俗、媚俗等内容,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的内容。
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和广告监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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