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式印发《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28条,其中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办法》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林业经营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的其他方式承包方(以下简称“其他承包方”),以及通过流转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除流转当事人另有约定条件外,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可以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在流转程序和条件上,《办法》明确,家庭承包方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应当向林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前须制定流转方案,载明流转标的、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确定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流转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流转应当依法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受让方从家庭承包方或其他承包方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但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以再流转的,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受让方可以依法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公益林、天然林可以依法流转,但其经营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在合同方面,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先咨询了解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降低流转风险。同时,应当根据林权相关证书载明的坐落、四至、界址坐标、面积、示意图等信息确定林权流转范围。证书载明的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证书载明的森林类别、林种、林木起源等信息与实地不符的,以权利相关方实地核实结果为准。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云南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先行省份,2012年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目标的主体改革,集体林地确权到户面积2.73亿亩,共发放林权证580多万本。首席记者廖兴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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