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董宇虹报道 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和市场监管难度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力量进行整治,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为提高行政效率,《办法》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违法行为情形于第三条列举说明。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在第十一条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或其他公职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内部举报人除外)”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5种情形。同时,第三十条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办法》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大类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了“不正当竞争、传销、化妆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处理举报奖励工作提供指南。同时,对应编制了《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举报奖励告知书》《举报奖励承诺书》《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4个文书范本。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对内部举报人的认定、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奖励流程、保密措施等进行了专章规定。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标准,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不超过30%、20%、1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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