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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日报>> 2024年12月28日 >> 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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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明年起施行
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4-12-28

  本报讯 记者杜仲莹报道 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共9章58条,由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保障措施、附则组成,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做好协同配合,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镇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农业对外开放、打造“云品”国际品牌、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等方面持续发力,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不断释放乡村产业活力,推动强村富民,助力乡村振兴。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支持保护体系,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协调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做优做强山区特色经济等方式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条例》针对乡村振兴人才工作机制,基层干部、乡村教师医生、农业技术人才三方面的队伍建设及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强化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在户籍办理、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为乡村振兴人才提供便利。

  《条例》就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村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及深化文化交流合作等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民族特色村寨及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积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深化文化交流合作。

  《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对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规定要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推进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巩固长江禁渔成果,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土地复垦。

  《条例》对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农村社会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对城乡要素交换流动、村庄规划建设、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城乡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农村“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县城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作用,增强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不断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