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辛亚洁 通讯员谢明洋报道 近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变卖法院查封财产案件,被告人在明知财物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变卖并收取货款。当事人也因拖欠货款成为被告后,又因非法变卖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被起诉。
在安宁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李某曾代表贵州某商贸公司与安宁某经贸公司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在交易过程中,贵州商贸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安宁经贸公司货款360余万元。安宁经贸公司追索未果,遂将贵州商贸公司和李某起诉至安宁市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安宁市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对贵州商贸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并进行保全。执行局依法查封了贵州商贸公司名下某洗矿场内的机械设备以及1000吨左右的赤褐铁矿石等财产,总价值3782826.74元。该案经审理后,安宁市法院判决由贵州商贸公司向安宁经贸公司支付货款360余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安宁市法院执行局却发现被保全查封的财产竟不翼而飞。经调查,李某在明知贵州商贸公司矿场内1000吨左右的赤褐铁矿石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将其卖给案外人并收取货款。安宁市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随即将该线索移交安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李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变卖款项。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安宁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周楠介绍,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无视司法秩序,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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